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

各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附件1更好地服务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校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7.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办流程

按照山东省相关通知精神,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深入实行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申请数据系统校验比例,简化优化申报凭证和发放程序, 实现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提速办”“简便办”。

1.毕业生申请(9月5日-9月25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网址为 https://www.sdgxbys.cn)“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确无社保卡账户的提供个人名下其它银行账户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证明材料均需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2.学校审核(9月5日-9月26日)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及时登录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于9月26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

3.市级复核(9月5日-9月27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4.省级备案拨付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各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备案,并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确无社保卡账户的发放至个人名下其它银行账户)。

三、相关要求

        1.时间要求

提早申请,预留时间。省通知要求毕业生需要在9月25日前完成补贴申请,但因部分毕业生大数据比对不通过需要上传佐证材料,受上传材料不清、不全、不合格,审核反馈时间、开证明材料等原因中间需要预留时间补充材料,所以我校建议毕业生在923日前完成申请,同时需要及时关注系统反馈信息补充材料,以免错报漏报。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2.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要加强政策宣讲申请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应知尽知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由所属负责追回。各系在指导毕业生申请补贴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各系就业辅导员直接和招生就业处联系解决。

联系人:李老师0633-7987118

 

附件: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招生就业处

202395

 

附件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链接:

https://www.sdgxbys.cn/art/wzgg/8a7ea68e8a2576fd018a62f9a15f0010.html

 

附件2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孤儿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所在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佐证材料。

  六、残疾人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

  七、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