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工委,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日照军分区,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2 26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7 号)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以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为着力点,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制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政府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需要,在审核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目录时,重点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经管理、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和健康养老等领域倾斜,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区县要定期梳理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聘用高校毕业生,充实生产、营销人才队伍。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

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放管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编制资源下沉,加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加大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力度,重点补充基层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工作的优秀人才招考。市级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 12 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四)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高校毕业生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日照军分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业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互联网+”形成的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小微企业吸纳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3 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积极落实我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和到农村创新创业的有关扶持政策,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鼓励大学生担任科技特派员投入农村创新创业。鼓励各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记入学分。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空间、农科驿站等建设,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根据吸纳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 个月以上的未正规就业或登记失业人员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 人以下的,补贴 2 万元;吸纳就业 10 人(含 10 人)以上的,补贴 5 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

方式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的,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2000 /岗位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

创业正常经营 1 年以上者,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且未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9000 元的房租水电补贴。拓展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区县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经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 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第 1 年给予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 2/3,第 3 年贴息 1/3。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 万元以内(含 3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

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自主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正常经营并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满 6 个月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月由所创办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发放800 元生活补贴、300 元房租(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自 2017 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5 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 年以前招募、服务满 2 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各级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 号)要求,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各区县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继续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 2014 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5号)规定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当年“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期满人数 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使真正扎根服务基层、奉献基层的大学生们在基层实现稳定就业。对 2017 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照基层项目有关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岗位。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升学扶持、就业创业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根据工作需要,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高校毕业生、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九)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鼓励高校和基层单位合作,采取订单定向培训等措施,提高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各级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接受创新创业培训,可视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予以登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非乡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系列基础上,研究制定乡镇(不含城区街道)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对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颁发乡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有效。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评聘乡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政策执行,或报考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行业外),基层单位可允许低于国家合格标准 5 分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聘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一)加强基层高校毕业生待遇保障。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好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增发标准,切实兑现按在乡镇工作年限逐年增发的部分。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

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二)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县以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5 年及以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对长期在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在县域内开展轮岗交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单

位,各区县)

(十三)完善高校毕业生顺畅流动机制。深化人力资源市场

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四)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进程,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市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

(十七)加强考核监督。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

(十八)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